关于保护在装船或卸船工人中免受意外伤害的公约(第32号)(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海事,船舶和航运,航海,劳动,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614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阿根廷,阿塞拜疆,孟加拉国,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克罗地亚,古巴,丹麦,芬兰,法国,直布罗陀,洪都拉斯,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马来西亚,马耳他,马提尼克,毛里求斯,墨西哥,黑山共和国,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秘鲁,俄罗斯联邦,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塔吉克斯坦,坦噶尼喀,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拉圭,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影响船舶结构或永久设备的本公约规定应适用于在公约批准之日后开始建造的船舶,以及自该公约批准之日起四年后的所有其他船舶。该日期,但在此期间,上述规定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适用于其他船舶。614。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十六届会议在1932年4月27日于日内瓦通过的《关于保护在装卸船的工人中防止意外事故的公约》(1932年修订),并根据《最终条款修订本》进行了修改。 1946年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的两名会员国的批准书已在国际劳工局登记过后,国际劳工局局长应立即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会员国。 -于1993年4月7日-下列公约(可被称为1932年《防止意外(码头工人)保护公约》(经修订)),由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于2002年批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2)af使用后,每台起重机(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使用)以及国家法律或法规所定义的所有船上固定装置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彻底检查或检查:(a)进行彻底检查每四年检查一次,每十二个月检查一次:井架,鹅颈,桅杆带,井架带,吊环螺栓,跨度和任何其他拆卸特别困难的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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