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马拉维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渔业项目”中技术合作的安排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捕捞和渔业,合作
登记号码:36276
签署年份:1999-11-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国*,马拉维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根据本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收入应在该缔约国免税或减税,而根据缔约国另一缔约国的现行法律,应按该收入的税率征税。在该另一国转移或收取的税款的一小部分,而不是在该收入的总额上,在第一国的公约所规定的免税或减税仅适用于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税款人在其实现或处置收入的日历年中的一个州,或者在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收入或利润的日历年中,该另一国不得对该缔约国征税。公司支付的股利,但以剩余的股利或其参与的股利为限产生股息的选择权是从另一选择权产生的,该选择权实际上附加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也不对未分配利润的税收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构成了该另一国的收入或利润,也适用公司的规定,当牙买加对股息征税时,利息(本款所述的利息除外) (第11条第3款)或特许权使用费在一定时期内被取消或减少到低于第10条,第11条或第12条规定的征收率的水平,这是由于该日期生效的特别奖励措施旨在促进Janakhi经济发展的牙买加法律对《公约》的签字,以及何时从一份股份中获得这些收入项目在牙买加进行工业活动且不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国任何居民公司的牙买加居民,“付给牙买加的税额”是指在这些要素的情况下,收入等于分别在第10条,第11条或第12条中规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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