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院在婚姻行为的国家行动中(在离婚,废除婚姻或拥有配偶国的情况下)作出的最终判决无需进一步手续即可得到承认。条件是,在该判决成为终局之时,配偶中至少有一位是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所要遵守的当事方的国民,并且在同一案件中以前没有作出过最后判决服务证明是通过收据的确认书来确定的,该收据上载有收件人的签名,并载有送达日期和执行当局的签名,或者由收据上的证明构成。指明服务形式,地点和日期的上述机构,应在另一方领土内,当地主管法院(机关)应立即通知向第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使团传达有关其继承人,其住所或住所,地址,继承的性质和价值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遗嘱的所有可用信息,以传达给第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使团。使用被请求方语言的文件应由宣誓的翻译在请求方的法院或仲裁庭或请求方或被请求方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处进行证明。父亲陪产权属于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的当事法院或在当事当事国定居的领土上的当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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