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员协议条款的公约(第22号),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海洋,法律事项,劳动
登记号码:605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孟加拉国,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缅甸,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吉布地,多米尼克,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加纳,印度,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利比里亚,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马提尼克,毛里塔尼亚,墨西哥,黑山共和国,摩洛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西班牙,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突尼斯,英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2-2。国际劳工组织有关海员协议条款的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九届会议于1926年6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经1946年《最终条款修订公约》修改,于6月24日通过1989年的下列公约中,有1926年被称为《海员协定条款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根据《国际组织宪章》的规定予以批准劳工组织:(a)军舰,(b)不从事贸易的政府船,(c)从事沿海贸易的船,(d)休闲游艇,(e)印度乡村游艇,(f)渔船, (g)总登记吨位少于100吨或300立方米的船舶,或从事国内贸易的船舶不低于国家法律为特殊管制规定的吨位限制的船舶该交易的日期为本公约通过之日。这是为了证明国际劳工大会于1926年6月24日在其第九届会议上通过并于4月4日生效的《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迄今为止,以下国家已于1928年4月批准了这些批准书1,并且这些批准书已在标明的日期*正式登记。该公约对巴基斯坦也有效,巴基斯坦于1947年10月31日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那天国际劳工局局长收到了巴基斯坦政府的来信,接受了本组织《组织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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