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与瑞士联邦理事会之间关于重新接纳人员的协定(重新接纳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35732
签署年份:1999-05-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爱沙尼亚*,瑞士
保管国家:爱沙尼亚
文本语种:德语,爱沙尼亚语
(1)缔约任何一方应缔约另一方的要求,将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进入或停留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适用条件的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的国民入境谁是在被请求方领土内签发的永久居留许可的持有人,或者在同一领土内已被给予庇护的缔约方:如果其中一方支付了担保款,则该国国民或公司之一给予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者的,缔约一方应承认上述国民或上述公司的所有权利或主张的转让,但不影响第一缔约方的权利-根据第十条缔约的权利不论是通过法律适用还是通过合同,均应归第一缔约方所有。1)每个缔约方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或未按另一缔约方的要求在其领土上安置不满足或不再满足在请求方领土内适用的入境或停留条件的任何人;“已确定或假定她拥有所请求缔约方的国籍。Artikel10 Absatz 3保留所有权利,并终止于Artikel 10 Absatz 3保留所有权利。缔约方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执行征收,国有化措施或其他措施的后果将等于征收或国有化,但出于公共利益和立即支付相当于所涉投资价值的赔偿金除外在实际或即将被征收或国有化的日期之前,将公开宣布任何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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