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与加拿大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收入税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35633
签署年份:1999-04-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荷兰语
如果其中一个国家的居民处置了根据本条可能在另一国征税的财产或财产,而该财产或财产在本协定签署之日时由所述第一国的居民拥有,则依照本条规定在该另一国应缴税款的收益额,减去按比例应归因于《公约》生效当年12月31日的期间(每月)的那部分收益,或给予另一国主管当局满意的,可以合理归属该期间的较大比例的收益;但是,如果荷兰居民获得了根据第六条规定获得的收入项目,第7条,第10条第5款,第I1条第6款,第12条第5款,第一,第二和在加拿大可以征税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4款和第18条第5款的a项以及第19条,荷兰应通过允许减少如果现有公约的任何规定会为其中一个国家的居民提供更大的减免税,以补偿任何形式的工业,商业或商业用途的使用权或使用权根据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存在的任何协议下支付的科学设备,该规定应继续适用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和随后的三个日历年中支付的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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