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参加者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退休计划参加者养恤金权利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抚恤金
登记号码:578
签署年份:1961-01-05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英语
(2)根据日本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要求印度居民直接或通过代扣代缴日本境内来自日本且已征税的收入而支付的日本税额在印度和日本的收入中,应从该收入中所欠的印度税中扣除,但与印度税之比,与该收入相比,与该印度应税收入总额之比,所扣除的金额不得高于该收入23。 (a)根据(3)印度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日本纳税人应就来自印度的收入直接或通过代扣代缴印度税款; b。在日本和印度已征税的税款将从上述收入所欠的日本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应不包括由于日本人作为上述所得税而得的收入相对于应缴日本税额的总收入。 )就上文第(a)款所述的扣除而言,纳税人被视为已支付了因以下所述的促进印度经济发展的特殊措施而减少的印度税额1922年《印度所得税法》(第11号)的某些条款,但前提是通过上述措施给予纳税人的优惠的重要性在本公约签署之日生效的金额不会增加:.g)不动产产生的收入(包括从出售,转让或交换这些货物获得的利润或收益)以及开采矿山,采石场或任何其他从土壤或底土中开采资源的企业,应同来自该缔约国所在地的来源的收入相同,该财产,矿山,采石场或其他从土壤中开采资源的经营活动来自该缔约国。或地下土壤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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