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协定》,一方面建立欧洲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建立拉脱维亚共和国之间的联系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欧洲,合作,协会
登记号码:34759
签署年份:1998-06-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拉脱维亚
保管国家:欧盟理事会
文本语种:瑞典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拉脱维亚语,意大利语,希腊语,德语,法语,芬兰语,英语,荷兰语,丹妮
考虑到缔约方承诺加强构成本协定基础的政治和经济自由,以及发展拉脱维亚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拉脱维亚特别尊重,尊重和尊重拉脱维亚在该框架内作出的承诺。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CSCE)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法治和人权,特别是少数群体,多党制和自由民主选举的人的人权,市场,以及旨在在可接受的条件下完成向民主经济过渡的经济自由化市场,考虑当事方对欧安会框架内所作承诺的执行,尤其是各项规定的执行包含在《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马德里2次会议的闭幕文件1 ienne 3和copenhague,在巴黎的新欧洲宪章4,在CSCE波恩会议5的结论中,在19926的CSCE赫尔辛基文件中,在欧洲人权公约中7,在《欧洲能源宪章》中,以及1993年4月30日的Luzeme会议的部长级宣言。考虑到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性,后者的特殊敏感性,共同体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则,规则的重要性,关于拉脱维亚的农业政策,农业在拉脱维亚的经济中的作用以及该国传统部门和市场的生产和出口,欧共体和拉脱维亚正在协会理事会内部研究是否有可能彼此之间都有新的让步,产品互惠互利,而且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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