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比利时或意大利的受雇人员或被视为受雇人员的人,在两个国家中,他们已根据一项或多项无效保险计划连续或交替地进行了保险,则根据这些计划完成的保险期限或等同于保险的期限根据上述计划的期限,应在第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汇总,以用于确定现金或实物受益权以及维持或收回该权利的目的。权利。对于在两个或多个或多个老年人或幸存者保险计划下连续或交替受保的比利时或意大利就业者或被视为就业者的人,根据这些计划完成的保险期或认可的期间就上述计划而言,相当于保险期的,在不重叠的情况下,应就以下目的进行汇总:从比利时到意大利(反之亦然)的受雇人和被视为受雇人的人,应有权在其新的工作地点所在的国家/地区享有以下权利:符合有关非自愿失业人员救济的法律的福利,条件是他们符合其新工作地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所要求的合格期限条件,或证明他们已满足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尽管有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在比利时和意大利矿山中连续或交替受雇的人员的伤残保险金权利应根据第9条第3款规定如果考虑到它们的汇总,则在这些地雷中完成的期限使他们有资格根据特殊的比利时残疾保险计划,为矿山中的有薪雇员提供福利,并且如果在报告疾病的国家/地区完成的保险期达到上述第3段所规定的至少一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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