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赋予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特权,以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载运为酬谢或租用而运往另一地点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该缔约方的领土1。缔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及其正常设备,燃料和润滑油的供应,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载运的食品,饮料和烟草的飞机仓库,一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不受一切此类设备,物资和储存应保留在飞机上,直至将其重新出口为止。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机场和空中航行设施及服务的使用费,应缔约一方,应在该缔约方权限所规定的限度内,并打算由在下列情况下用于国际服务的飞机上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缔约各方均同意,可能需要此类飞机的运营人4。遵守缔约另一方关于进入,离开或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要求的本条第3款所指的航空保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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