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对1972年11月25日协议进行了修订和扩展的协议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33718
签署年份:1997-04-21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基斯坦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英语
(1)各缔约方特此同意将其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便通过《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公约》中的调解或仲裁解决。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于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开放供签署1,有关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公司之间有关该另一缔约方在本国领土上投资的任何法律纠纷。第一缔约方;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没收专门成立的公司的投资的情况下,该公司根据其现行法律在其本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有效,而该公司的投资者另一缔约方拥有股份,其法律规定(i)或b尽管将根据本条第(ii)款的规定对公司进行赔偿,或者将直接根据这些规定对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进行赔偿,但是可以理解的是,第2款绝不是解释的方式是将缔约一方的法律强加于缔约方的法律; 3)如果发生争端,并且争端各方之间不能在三个月内通过当地协议达成协议补救措施或其他补救措施,只要受影响的国民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争端提交《公约》下的调解或仲裁中心以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秘书长提出此要求而提起诉讼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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