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将在保护本国的合作中,防止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来源的原材料和饲料以及可能携带动物感染病菌的物体的进出口,过境而引入传染性疾病,根据本协定,缔约双方应便利进口缔约方的兽医对出口缔约方领土上的出口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检查。出口1ive动物的农场中的动物来源的新鲜肉类和动物产品以及有关的动物卫生条件。缔约双方的中央兽医当局应每月定期交换有关清单A中所列动物疾病和清单B中相互选择的动物疾病的信息。 OIE疾病法规。中央兽医缔约一方的当局应立即将另一方的中央兽医当局知悉为保护动物免受la)款所指疾病而采取的预防或控制措施,如果该疾病发生在邻国领土上。缔约双方的兽医当局应就进口活体动物,动物产品和饲料的兽医条件(标本证书)交换信息,并应将上述要求的任何变化和修正通知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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