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中的动产的收益,或者转让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可以使用的固定基础的动产取得的收益缔约国为进行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从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这种固定基础而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第一款的规定应在该缔约国征税。不适用于除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所得,如果该所得的接受者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在位于该州的其他国家中从位于该州的固定基地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以及与该州相关的权利或财产f支付的收入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础有效相关。如果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所支付的股息征税。由公司支付,但不包括向该另一国居民支付的股利,或与支付该股利有关的控股实际上与位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的股份,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相抵税,即使已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州产生的利润或收入组成。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具有的常设机构的营业所,或者属于与固定物有关的动产的营业所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居民为执行独立的个人服务而可以使用的基础,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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