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将国际原子能机构纳入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抚恤金
登记号码:552
签署年份:1958-09-29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鉴于1948年12月7日联合国大会2批准的《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宪章》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专门机构应成为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的成员组织接受了本《条例》,并已与联合国秘书长就该专门机构就养恤基金向养恤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达成协议基金因接纳基金而产生的新义务以及可能需要采取的其他过渡性安排,包括本规章在加入基金时适用于专门机构雇员的程度国际原子能机构能源局(以下简称能源局)自1958年10月1日起接受本协议的规定,适用于本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该日起成为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的成员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在1958年10月1日之前,参加者作为原子能机构或其筹备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全职工作的期间,应按《细则》计为会费服务,但须支付以下费用:原子能机构向该基金在该期间内应从每个参与者的应计养恤金薪酬中获得21%的利息,以及该期间3%的利息,此外,还应由该机构向基金支付代理董事会根据其顾问精算师的报告可能确定的额外金额,以弥补基金通过债务工具产生的债务将所有在先就业期间都用作缴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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