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国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被国有化或没收,或采取与国有化或没收等效的措施(以下简称为“没收”)。甲方,出于公共事业和被征收方的内部需求的原因,并以公平,迅速和有效的补偿为回报,其补偿金额应等于该投资在终止使用前立即确定的市场价值或计划中的没收是众所周知的,并且将包括以正常商业利率支付的利息,直到支付之日为止,并且应不拖延地支付,易于实施和自由转让。不会影响或损害任何一方的立场。与海洋法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包括与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对水域或海底和海底土壤的管辖权有关的法律。(2)在不损害本条第(1)款的前提下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公司和公司,在第(1)款所指的任何情况下,由于以下原因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蒙受损失:(a)缔约双方要求其财产军队或公共当局,或(b)军队或公共当局对财产的破坏,不是由于战斗造成的,也不是根据局势的需要而定的。本条约的条款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或推翻任何一方在有关海洋法的国际法规则(包括有关行使主权的规则)方面的立场,对水域,海底和底土的主权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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