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联合国大会1950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 3规定,除其他外,高级专员应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授权行事。大会应承担在联合国主持下向属于《规约》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的职能,并通过帮助各国政府并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寻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能在有关政府中,是私人组织,以促进这类难民的自愿遣返或在新的民族社区内的同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大会根据第二十二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特权和豁免权在不断变化由联合国于1946年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4所确定,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希望确定这些条款和条件。该办公室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在该国代表的条件。由政府执行的任何由难民署资助的项目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政府和高级专员对联合国的义务。应在政府与难民署签署的项目协议中规定向难民提供资金,物资,设备和服务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援助。该协议体现了难民署应在以下范围内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在其任务范围内,与政府合作,在该国开设办事处并履行其提供国际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的职能对东道国境内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和其他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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