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德裔美国人在广播领域的了解并为广播专业人士进行交流节目的协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专业领域,电信
登记号码:32548
签署年份:1996-02-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国*,美国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每当使用“美利坚合众国外交使团团长”一词时,应理解为是指美利坚合众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使团团长(由授权代表团代理)由美国新闻署署长)或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代表团团长可指定代表其行事。德国是一个双边组织,应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享受第二条第3款和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特权,豁免和豁免(在欧盟委员会雇员的劳动管辖权范围内)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仍然不受影响),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7a和9a条(1947年11月21日)。(2)在委员会签署与组织大会之间的过渡期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经美国外交使团团长同意并根据适用法律,应以方正创始人的名誉和临时身份任命一名个人来履行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在本协议中,每当使用“内政部长”一词时,应理解为是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创始人应负责任隶属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和美利坚合众国外交使团团长,并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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