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32033
签署年份:1995-07-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亚美尼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亚美尼亚语
(4)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已与另一家航空公司订立安排以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贷款或转让的情况下,也可享受本条规定的减免。本条第(1)款规定的项目,但该其他航空公司或类似的航空公司也可从该另一缔约方获得这种减免。(b)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向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引入的下列项目或提供给另一缔约方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的指定航空公司:(i)飞机存放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料和烟草等物品),无论是引入或携带到该缔约方的领土内缔约另一方(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授予《公约》第(2)款所述的经营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行使本协议第3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则该缔约一方不信纳实质性所有权和有效对该航空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或该航空公司国民的缔约方。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应其要求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合理的定期或其他统计报表为审查本条第一个提及的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约定的服务上提供的能力而需要的。(3)两国航空当局应采用以下规定批准所收取的运价任一国家/地区的航空公司之间在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国家/地区之间的运输:(i)A在两国之间运输的拟议运价,应由航空指定方或代表有关航空的指定航空公司向双方航空当局提起,至少提早30天(或双方航空当局可能同意的较短期限),然后才提出建议。关税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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