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的机组人员,应是第一缔约方的国民。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应事先征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311。缔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或乘坐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上,专门供从事国际服务的飞机使用或消费,即使此类设备和物品旨在用于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进行的部分旅程中,每一缔约方应指定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指定的常规机场和候补机场,以经营协定的服务,并向该航空公司提供按商定的服务运行所需的通讯,导航,气象和其他辅助服务。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应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统计数据。为了合理的目的可能需要体现第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指定航线上运营的商定服务提供的能力。一个缔约方与从事国际运营的飞机的进出其领土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进入缔约一方领土之内,离开缔约领土之内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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