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理事会与世界气象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以管理本组织在瑞士的法律地位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524
签署年份:1955-06-06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瑞士,世界气象组织*
保管国家:世界气象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
当欠这些特许权使用费或产品的企业实际上在接受这些收入的企业的依赖或控制之下,反之亦然,或者当这两个企业实际上在一个企业的依赖或控制之下第三家公司或同一集团内的一家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或产品的正常金额应理解为通常应归属于第一家企业的份额,在应纳税期间,该数量是-增加:(以正常利润的形式)实际承担的费用在此期间,由获得收入的企业购买和改良或折旧,从而仅用于保存这些商品。“公共汽车”或“(教练)”一词是指在挪u200bu200b威注册的汽车在瑞典或在这两个国家/地区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地区运营的车辆,除驾驶员外,还配备了可运送九人或更多人的车辆,并且涉及在丹麦经营的汽车,或在丹麦注册并在挪威或瑞典经营的汽车,除偶尔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挪威运输商外,配备或用于运输七人或更多人的任何车辆或从瑞典或通过本国运输,以及偶尔往返于挪威或通过本国运输货物的瑞典承运人将不需要许可证。另一国家应要求提供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信息。将货物从承运人的母国运输到另一缔约国或通过该另一国的任何许可,也应予以授予,但要遵守所规定的限制在分段中本条第一款第sa项和第b项,即在货物运输的州(目的地国),目的地或目的地国位于直接退回路线上的某个地点的装载权,运输到承运人原籍国但未运到某个地方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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