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埃塞俄比亚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31427
签署年份:1994-12-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埃塞俄比亚,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由第三方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任务专家和代表儿童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士可能对第三方提出的所有因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引起的或直接归因于本协议的业务的索赔。尊重此类索赔,并赔偿并使其免受伤害,除非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同意特定的索赔或责任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如果儿童基金会不在该国设有儿童基金会办事处,则可以经政府同意,通过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区域/地区办事处提供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政府根据本协定达成的合作合作方案。本协定经签署后于第二天生效缔约方之间交换政府批准或接受的文书以及文书构成儿童基金会正式确认的行为,在得到批准之前,应经缔约双方同意暂时生效。本协定下用于合作方案的用品,设备和其他援助应移交给政府抵达该国后,除非总行动计划中另有规定。政府与儿童基金会之间商定的合作方案应载于儿童基金会,政府与(视情况而定)缔结的总行动计划中。是其他参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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