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理事会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之间的避免对收入税实行双重征税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31399
签署年份:1994-11-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墨西哥*,瑞士
保管国家:墨西哥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法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的,该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支付股息的州或地区,实际上与位于该另一州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即使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也要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产生的利润或收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该缔约国征税的利润,也应包括在该缔约国的企业利润中。缔约国另一方并据此征税,其中包括的利润是在下述条件下本应由第一提及的企业应得的利润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原本是在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那么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以相互协商,以便就调整两个缔约国的利润达成协议。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的一部分的动产,或者属于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居民可动用的固定基础的动产进行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从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固定基础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无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在缔约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发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责任,并且该特许权使用费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则应将这种特许权使用费视为在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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