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联合国大会高级专员在1950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 3规定,除其他外,高级专员应在联合国大会应承担在联合国主持下向属于《规约》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的职能,并通过协助各国政府并得到联合国的批准,寻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能。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公约》第22条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由有关政府,私人组织协助这些难民自愿遣返或在新的民族社区内同化。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特权和豁免e受联合国大会1946年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4的管辖。政府与难民专员办事处达成一致,应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免除难民专员办事处的官员,专家根据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代表难民专员办事处执行任务的人员和人员,这些规定或其他法律规定可能会干扰根据本协定开展的业务和项目,并应向他们提供为迅速有效执行难民专员办事处人道主义方案所需的其他便利该协定体现了难民专员办事处在其职权范围内与政府合作,在该国开设办事处,并为难民和其他国家执行国际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职能的基本条件。在东道国受到关注的人。联合国难民事务和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贝宁共和国政府希望确定该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在该国代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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