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在准备开发计划署国家方案和项目要求以及提出国家方案或项目变更建议时,根据需要协助政府,以确保适当协调开发计划署通过各种执行工作提供的所有援助。机构或其本身的顾问根据需要协助政府协调开发计划署的活动与国内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方案,并执行署长或行政长官赋予他的其他职能。执行机构。政府应向联合国及其机关(包括作为开发署执行机构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附属机构)及其财产,资金和资产,以及向其官员,包括驻地代表和其他成员申请。开发计划署驻该国代表团,《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1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和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设立联合国临时办公室的规定。在不损害政府对其项目的整体责任的前提下,各当事方可同意执行机构对在哈萨克斯坦执行项目负主要责任。与合作机构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与此相关的任何安排都应在构成项目文件一部分的项目工作计划中进行规定,并在进行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有的话)对此类责任进行安排,鉴于联合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1992年10月5日缔结了关于设立联合国临时办公室的协定2(以下简称“联合国临时办公室协定”),其中第十八条第1款除其他外,规定开发署联合国其他机构,计划署和基金可与政府达成补充协议,涉及它们在何种条件下应协助政府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执行任务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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