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31233
签署年份:1994-09-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特别负责处理由本协议所涉业务引起或直接归因于第三方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任务专家和代表儿童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提出的所有索偿要求除非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同意特定的索赔或赔偿责任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否则它们将无害。如果儿童基金会不在该国设有儿童基金会办事处,则经以下各方同意,政府通过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区域/地区办事处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政府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方案提供支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根据本协定开展的方案合作是为了政府和人民的利益该国的财产,因此,政府应承担本规定下的所有运营风险协议。儿童基金会可在缔约方认为必要的国家内建立和维持儿童基金会办事处,以便利执行合作方案,为此,儿童基金会还可与政府协商,设立和维持此类分办事处,除非总业务计划中另有规定,否则本协定规定的合作计划所需的物资,设备和其他援助应在抵达该国后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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