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委员会可应任何签字国的要求审查第十三条规定的配额并可以保留或修改这些配额。本协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委员会可以:应任一签字国的要求,审查第13条规定的配额,并可以保留或修改。本协定第34条所指的行政委员会应审查该协定的技术,工业,贸易,安全和公共卫生标准。签署国,并应建议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上述标准不构成对立贸易的障碍。本协定第34条所称行政委员会应审查技术,工业,签署国的贸易,安全和公共卫生标准,并应建议其认为必要的行动以确保上述标准不构成对立贸易的障碍。签署国应将该协会代表委员会在其第78号决议中通过的LAIA原产地规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口商品:本协定规定的自由化方案,但不影响本协定第34条所指行政委员会确定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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