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1991年12月13日,中美洲地峡总统签署了《特古西加尔巴议定书》 3,该议定书对构成“中美洲一体化体系”的《中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ODECA] 4进行了改革。并在该制度的第12条中设立了中美洲法院,其中的组织,职能和属性应由其《规约》管辖。考虑到1991年12月13日,中美洲地峡签署了《特古西加尔巴议定书》,该议定书改革了《中美洲国家组织宪章》(ODECA),构成了“中美洲一体化体系”,并通过其第12条建立了中美洲法院和联合国其他机构。该议定书对《中美洲国家组织宪章》(ODECA)进行了改革,形成了“中美洲一体化体系”,并通过其第1条2,将中美洲法院作为该系统的机关。通过“特古西加尔巴议定书(中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的第122条建立的中美洲法院”,成立并应根据本《规约》的规定以及法院本身发布的法令,规则和决议行事。其期限应是无限期的,并应自会员国之日起八天后生效,已批准《中古一体化体系宪章特古西加尔巴议定书》的人,已根据上述议定书第36条的规定交存了适当的文件。...
中美洲法院规约公约pdf预览版中美洲法院规约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