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195O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程》 3除其他外,规定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在大会的授权下行事,应承担在联合国主持下向属于《规约》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的职能,并通过协助各国政府寻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能并经有关政府批准后,非政府组织应促进此类难民的自愿遣返或在新的民族社区内的同化。政府应与难民署达成协议,采取必要的任何措施。使难民专员办事处官员,特派专家和代表难民专员办事处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受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约束ich可能会干扰根据本协议开展的行动和项目,并应向它们提供必要的其他设施,以迅速有效地执行难民署针对该国境内难民和其关注的其他人的人道主义方案。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二条设立的附属机构,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特权和豁免受《特权公约》管辖。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的豁免和豁免》。4。对于政府要执行的由难民署资助的任何项目,其条款和条件包括政府和高级专员在以下方面的承诺:为难民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资金,物资,设备和服务或其他援助,应由政府和难民署签署的项目协议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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