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195O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 3规定,除其他外,高级专员应在大会应承担以下职能: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向属于《规约》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并通过协助政府并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寻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的办法经有关政府批准后,私营组织为促进这类难民的自愿遣返或在新的民族社区内的同化提供了便利。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希望建立该办公室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在该国代表的条款和条件,因此,该办公室现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署了该协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附属机构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二条设立的机构,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特权和豁免受《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管辖。由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2月13日提出。4。政府与难民专员办事处达成一致,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难民专员办事处的官员,特派专家和代表难民专员办事处服务的人员不受法规或其他法律的约束。可能会干扰根据本协议执行的运营和项目的条款,并应授予它们快速高效执行人员必要的其他便利难民署针对该国难民的人道主义方案。...
关于在乌干达设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驻地办事处的协定pdf预览版关于在乌干达设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驻地办事处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