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爱尔兰共和国之间通过管道输送天然气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燃料,油气,运输
登记号码:31087
签署年份:1994-07-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爱尔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任何一国政府就其管辖范围内的那部分管道(4)认为由于技术,经济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该部分管道,则应与另一国政府协商,并寻求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促使另一国政府(或该国政府授权的任何人)以公平的条款和条件接管其认为对输送天然气必不可少的那部分管道的运营权。两国政府已达成一致,爱尔兰政府有义务根据第7条第1款采取措施,确保按照联合王国政府指定的程序可以使用联合王国政府任命的安全或污染检查员。该条的第(3)款在制造时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管道的任何部分,仅适用于谨根据本协定第18条在《协定》生效后编造的管道。我谨确认收到你今天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之间今天签署的协定的日期的说明爱尔兰和爱尔兰共和国政府,涉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与爱尔兰共和国之间通过管道进行的天然气输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协定1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爱尔兰共和国之间的管道通过天然气的传输,特别是与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位于大陆架上的管道的任何部分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将受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管辖d北爱尔兰和与爱尔兰共和国有关的位于大陆架上的任何管线的一部分,都应受爱尔兰共和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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