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的代表应根据缔约另一方关于接纳,居住和雇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缔约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进入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维护如果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之间在解释或适用本协议方面发生任何争议,则该当局应努力进行以下工作:在缔约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四十五(45)天内,通过直接谈判解决该问题。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空中服务协议》即告生效。 1954年签署的委内瑞拉共和国和荷兰王国之间的协定1及其以后的关于商业航空关系的修正案b委内瑞拉和荷兰王国之间的航班2不再适用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如果某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具有实质性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则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或撤销另一方的指定。不属于缔约一方政府或其国民。指定缔约一方在事先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后,有权指定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经营本协定所规定的协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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