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协议的票据,进一步修订1945年9月7日荷兰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之间的《货币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货币问题
登记号码:501
签署年份:1951-04-11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荷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在通知书所载修订案(如有的话)的规限下,本协定适用于在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或日期之后或之后去世的人的遗产中的通知书所提及的一个或多个区域(至少自通知之日起六十天),或者,如果未对该区域指定日期,则在通知之日后六十天或之后,除非该签约国在该通知之日前向其发出通知否则,该协定将适用于特定地区,另一缔约国政府已书面通知其不接受与该地区有关的通知;(2)当某人死亡时居住在英国的一部分或通常以该地区为住所居住在联盟的一部分中,就英国而言,情况变成以下任何一项权利e和利益,无论是基于法律依据还是平等依据,出于征税目的而构成该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在其去世时继续转移,并且仅出于以下规则并仅在以下情况下才作为征税目的:就联盟而言,可以对根据以下事实被认为在其领土内存在的下列任何权利或权益征收税款,但不得对被认为在其领土上存在的任何权利或权益征收税款:他去世的时间通常居住在其领土的某些部分:-。(2)在英国对未居住在英国部分地区的人的死亡征税时,通常不居住在...联盟,或因通常不在联盟任何部分但在任何地方的范格鲁特-Br居住的人的死亡而在联盟中征收税款的情况以住所为准,在确定所征收的税额或税额时,不得考虑根据第三条第(2)款被认为位于缔约国政府领土之外的财产:税开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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