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协定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a)“公约”一词是指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开放供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公约》第90条通过的附件。 《公约》及其根据其第90和94条对附件或《公约》进行的修改,但前提是缔约双方均已通过或批准了这些附件和修改,并且各缔约方均采用了适用于该条目的规章旅客,机组人员和货物离开或离开本国领土,特别是在过境,海关和交换手续,控制健康和检疫方面,将适用于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的旅客,机组人员和货物缔约方,但不损害其权利的普遍性。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和义务,缔约各方应特别适用《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国际公约》的罪行和在19631年9月14日在东京签署的飞机上发生的某些其他行为的规定。该飞机于19702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并签署了19713年9月23日在蒙达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将尽快交换意见。为确保向对方提供目的地的服务和领土范围而授予航空公司的有效期内与许可证有关的信息,包括许可证的副本和有效的许可证在特定路线上提供了其修改和撤消,以及授权的服务类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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