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鼓励和协调根据两国公共部门实体之间不同协议或特定谅解进行的所有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活动。为了协调执行本协定的活动并确保最佳实施条件,缔约双方据此设立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其职能为:本协定应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已满足内部法律要求之日起生效,并应有效期为五年,可连续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下列任何一项:缔约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于缔约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缔约方。打算终止本协定。墨西哥联邦政府与韩国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1。关于交换和传播携带必要的信息在本协议的规定之外,应遵守每个国家/地区现行的法律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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