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由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向任何人或指定的航空公司或就在附件所指定的航线上经营商定的服务的航空器所签发的上述第一款所指的许可证或证书的特权或条件,应当允许与《公约》所确立的标准有所不同,并且已经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出了不同,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如有必要,可以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要求与缔约一方航空当局为了使有关惯例为自己所接受。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提供或应促使其指定的航空公司在缔约另一方提供航空情报。请求,定期或其他陈述为审查协议服务的运行而可能合理需要的ic,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附件中指定的航线上各点之间指定航空公司所载运输量有关的统计量表。缔约一方应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其本国法律,尽最大可能免除缔约另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的进口限制,关税,消费税,检查费和其他国家关税。飞机,燃料,润滑油,消耗性技术用品,包括发动机在内的备件,常规飞机设备,飞机商店(包括在飞行过程中限量出售给乘客的酒,烟草和其他产品)以及其他拟用于以下目的的物品:仅与指定航空公司或其他此类航空公司的飞机的操作或维修有关从事约定服务的缔约方以及印刷的机票库存,航空票据,上面印有公司标志的任何印刷材料以及由该指定航空公司免费分发的常规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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