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苏联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任何苏联渔船在澳大利亚渔区或澳大利亚内水域内:(a)除非该船正在航行,否则该船所载的所有渔具均在舷内,积载和系固根据本协议进行的捕捞作业苏联应澳大利亚当局的要求,要求澳大利亚捕捞区中的苏联渔船在任何时候每艘船最多搭载三名澳大利亚海洋科学和捕捞业观察员,并提供有关执照(a)在苏联根据本协定提议开始可行性捕鱼计划的至少三个月之前,其驻堪培拉大使馆(“使馆”)应向澳大利亚指定的当局颁发许可证对于每艘苏联渔船,苏联建议将其列入计划。在本协议生效的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的最后几天之后,向澳大利亚提供一份清单,列出苏联渔船,并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向其申请入港。苏联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迅速而充分地解决澳大利亚党,澳大利亚国家当局,组织,公司的损失或损害索赔或在澳大利亚捕鱼区或澳大利亚内部水域内由苏联渔船负责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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