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适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保障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军事装备,能源
登记号码:27308
签署年份:1990-05-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越南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因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任何争议,但有关理事会根据第19条作出的裁定或理事会根据该裁定采取的行动的争议,除非通过协商或其他程序解决越南和原子能机构应按以下任一方的要求提交仲裁庭:越南和原子能机构应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此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应选出第三名,由成分和纯度适合于燃料制造或同位素富集的任何核材料离开工厂或生产该核材料的过程阶段时,或该核材料或在以后阶段生产的任何其他核材料时在进口到越南的核燃料循环中,核材料应遵守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保障程序。根据Agenc第7条y在进行核查活动时,应充分利用越南根据本协定受保障措施约束的所有核材料的核算和控制制度,并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越南的核算和控制活动。越南至关重要为了确保核实本协定所规定的要受保障的核材料不被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理事会迫切地呼吁越南火腿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无论是否已启动程序根据本协定第22条的规定解决争端。如果核材料在接受国不受到原子能机构的保障,越南火腿应安排在接受国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原子能机构的安排。国家接受越南对核材料的责任,接受国确认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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