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应允许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与美因河畔法兰克福Kreditanstalt fiir Wiederaufbau(发展贷款公司)签订(合同)贷款,用于第3款中规定的项目,但前提是经审查,它们被认为值得支持,并在必要时获得总计不超过56,500,000德国马克(五千六百五十万德国马克)的财政捐款,用于项目准备和此类抵押除上述第4条中关于航空运输的规定外,本协定也适用于柏林国土,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必须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做出与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相反的声明。塞内加尔共和国应允许旅客和供应商自由选择运输企业,通过授予贷款和财政捐款的方式进行海上和空中的人身和货物运输,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排除或阻碍参与的措施的运输企业的主要营业地点在本协议的德国适用区域内,并授予任何必要的许可以使这些企业参与。(4)如果政府将第3款提及的项目替换为其他项目,德国联邦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对此表示同意。(2)根据协议条款已授予的另外一笔款项为26,100,000德国马克(两千六百一十万德国马克) 1985年11月27日的《金融合作条例》尚未用于该协定中打算进行的项目,应分配给他的项目在第3段中列出。...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与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金融合作的协定pdf预览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与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金融合作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