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的决定六个月后,本协定将停止生效,但本协定中为有序停止其活动所必需的那些规定除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在该国的财产的处置以及双方之间的任何争端的解决都应在其终止后继续进行。提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我国政府尽快达成一项《基本合作协议》,同时1990年3月22日缔结的《纳米比亚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之间的协定》应比照适用于儿童基金会,直至1990年10月1日为止,或在儿童基金会和贵国政府根据该模式缔结协定后立即适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基本合作协定》的文本。根据《政府协定》的规定,提供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本协定项下的方案的合作。东道国的人民和人民,因此,政府应承担根据本协定开展业务的一切风险,特别是政府应负责处理由业务引起或直接归因于业务的所有索赔根据本协议,可能由第三方针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专家和代表儿童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提起,对于此类索偿,应赔偿并使其免受伤害,除非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同意部分索赔或责任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但是,为了为儿童基金会纳米比亚办事处的运作提供法律框架,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愿意接受政府与联合国之间的协定1990年3月22日签署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应比照适用于1990年10月1日或之前的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贵国政府将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基本合作协定》范本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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