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际人的实益拥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产生利息的另一缔约国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场所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该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则本款不适用。根据该另一国的形式,在该国设有固定基础的自由职业,并且为其付息的债权索偿实际上与该营业地点或固定基础有关。以第(3)款的规定为准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另一缔约国的营业场所在该缔约国经营业务的,在每一缔约国应将该营业场所的利润归于该营业场所。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与它所经营的企业完全独立经营的截然不同的企业第五条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营业场所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或者动产与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固定基础有关的动产缔约另一方为从事自由职业而设的缔约国,包括从转让该营业场所(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固定基础所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在任何地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无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在缔约国均设有营业地或固定据点,由此产生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责任,而这种特许权使用费由该营业场所或固定基地承担,则该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在该营业场所或固定基地所在的国家/地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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