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缔约国一方领土内的缔约国一方国民,在暂时居住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时,应根据法律并在与该国国民相同的条件下享有医疗保健,但根据本协定提供的医疗费用应由提供该协定的缔约国负担,而缔约国另一方不予赔偿。1于1988年2月1日生效。 , 一世。 e。 ,即最后一次通知日期(1987年10月13日和11月23日)之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缔约双方已根据该通知将完成所需的宪法程序通知彼此。 《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维也纳公约》 3所述,每个缔约国的外交和领事使团的成员,以及陪同他们的家庭成员,均有权享受根据《公约》规定的疾病和生育保险。在他们居住在该国领土期间内,与该国国民享有相同条件的国家/地区。瑞典王国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阿尔及利亚共和国希望使两国之间在卫生保健领域的关系正规化,因此缔结了以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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