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终回购保加利亚公国和保加利亚王国外国公共贷款某些债券的协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金融
登记号码:27038
签署年份:1990-01-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保加利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保加利亚语
1982年提供6%的国家抵押贷款,1902年提供5%的保加利亚国家黄金贷款,1904年提供5%的保加利亚国家黄金贷款,1907年4'/ 2%的保加利亚国家黄金贷款,4 Vi%的保加利亚国家黄金贷款1909年,6 Va 1923年的保加利亚国家贷款,1926年的7%和解贷款,1928年的7%稳定贷款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在本协定生效后30天之内,指定一家伦敦银行(以下称“简称“银行”)作为其代理人,以回购英国国民根据本协定的规定提交的第一条所指的债券。(a)保加利亚王国的债券为7% 1926年的清算贷款或保加利亚王国的IVi%1928年的稳定化贷款,以债券面值的40%的英镑结算,以英镑的名义面额支付。G政府之间的协议1不丹,北爱尔兰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最终回购保加利亚公主级和保加利亚王国的外国Cer优先认股权的CER债券的协议联合王国政府应将与第1条所述的债券有关的所有债权视为最终解决,其后不得再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或就此提出进一步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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