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本规定所载事项上具有重大利益的任何第三国公司和任何其他第三国公司具有重大利益的第三国公司,给予的待遇不得少于在该缔约方的领土内给予的待遇。第2条第2款第2款,第3条第5款,第6款和第9条第1款至第4款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给予的待遇本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应不逊于任何第三国的国民和公司所给予的规定。如果在当事方所指的期限内各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之间未商定第三名仲裁员,则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应要求双方事先商定的第三方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ho应为与缔约双u200bu200b方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遭受的与其投资,收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损害因敌对行动爆发或处于紧急状态而进行的投资,如果后一缔约方针对此类敌对行动或此类紧急状态的发生采取了任何措施,则应给予同等待遇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对与该投资有关的投资,收益和商业活动给予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的待遇,应给予不少于优惠。比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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