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之间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资本税双重征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27009
签署年份:1990-01-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德语,英语
b)鉴于在签署本公约时,非居民应计利息在任一缔约国均不需缴纳预提税,后者将进行旨在修改本条规定的谈判。本公约第12条关于在源头征收利息,如果非居民应从源头征收利息预扣款,则由缔约国中的任何一个缔约国为在该缔约国进行教学或追求的唯一目的而留在该缔约国的自然人在该缔约国认可的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中进行研究,并且该缔约国的居民是或刚到该缔约国之前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在该国的这种教育的报酬可免税或培训。研究时间不得超过从他第一次到达之日算起不到两年。 iii)第18条所指的收入; c)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构成国家资产一部分的动产和不动产所产生的利润和财富-稳定的投资以及收益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民能够证明位于南斯拉夫的常设机构或公司的收入来自-完全或几乎完全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时,才可以通过转让上述资产取得收益南斯拉夫的货物,货物,技术咨询或工程服务的提供不适用下列情形时,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受益-缔约国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有效接受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行使特许权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是通过其中的常设机构的中介进行的工业或商业活动。 n通过其中建立的固定基地独立,并且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商品或权利有效地附加到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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