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其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拥有或控制的领土内的投资,或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给予对其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和活动或投资不利的待遇本条约也应适用于任何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按照另一方的立法在其生效之前进行的投资,但该条约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由于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在该缔约方的领土上的投资遭受损失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因该情形在其生效之前引起的争端或诉讼。缔约另一方应给予国家紧急状态或叛乱的赔偿在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其他有价对价方面,给予该缔约方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或公司所给予的补偿。如果缔约一方的立法或现行的国际法规定在缔约双方之间存在或在此后确立除本条约外,各缔约方均包含一项法规,无论是一般法规还是特殊法规,均规定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投资于比本条约所规定的待遇更为优惠的投资,该法规应在以下范围内缔约任何一方如根据缔约一方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承担的担保向其任何国民或公司付款,则缔约另一方应在不损害其利益的前提下享有第十一条所指的前缔约方的权利,根据法律或根据法律交易,该国民或公司向前缔约方的任何权利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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