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同意在经济和工业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框架内,根据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1979年2月5日的经济和工业合作协定建立丹麦科学技术合作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将与经济和工业合作联合委员会同时开会,或在必要时经缔约方批准单独举行会议。可能与小组委员会届会同时开会或在两届会议之间的间隔时间开会的特别工作组,以便审查本协定具体方面的执行情况和/或通过工作安排审查进度报告。巴西和丹麦政府机构可在本协定框架内订立工作安排缔约双方同意在特定优先领域执行本协定的协定或在其之间建立的私人国家实体之间的协定。在不损害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1中所规定的丹麦王国的义务并按照其国民规则缔约双方将相互免除实施本协定及其工作安排所需的所有财产,设备和材料的间接税项和关税转让。第1款所指的工作安排应具体说明所需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机制根据给定目标的具体性和所涉机构或实体的特点,应制定程序向第五条设立的分委员会提交报告,包括有关活动的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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