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税,继承税,登记税和印花税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26935
签署年份:1989-1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刚果(布),法国*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
第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第6条第2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果该收入的接受者是一国居民,则通过常设机构在另一国开展业务设在该州的公司或在该州从该州的固定基地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一国居民从另一国取得利润或收入,该另一国不得对公司支付的股利征税,除非该股利的支付与永久性位于该另一州的公司或固定基地,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股利,也无需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税款r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但是,在其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无论他是否是一国居民,在一个国家中都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与其有效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有关,并且该特许权使用费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则该特许权应视为在该常设机构或固定机构所在的国家产生关于第7条:(a)一国的企业通过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在该国销售商品或开展业务的,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得根据该基础确定。企业收到的款项总额的百分之一,但应仅根据与该常设机构的实际活动有关的付款确定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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