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定的实质范围适用于适用于可能导致水域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边境水域的任何水管理措施,特别是对相邻水道,建筑水库和防洪堤,防洪开发,水资源开发的监管,保护地表和地下水免受污染,使用水力能源,维护水道信标和水道标记,航道,防止内陆水,洪水和浮堤以及其他任何水管理可能导致水质共同变化的措施我于1978年7月28日生效,即当事双方互相通知已按规定供应水的日期。将在水管理框架内建设在两个缔约方的领土内,主管当局就在每个缔约方的领土内进行的部分工程或设施授予水权许可证,每年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性质为调节边境水道,维护航道,挖出的物料以及必须放置所述物料的地方而进行的挖泥工作,以及进行这种工作的方式,应直接进行,不加延迟地进行沟通。缔约另一方要求的所有数据,包括与自然径流的任何永久或暂时改变有关的数据,打开水箱的阀门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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