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在居住和就业领域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劳动
登记号码:26857
签署年份:1989-10-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突尼斯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阿拉伯语
居住在突尼斯的法国国民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提供三年或以上的定期居住证明,应有权获得有效期为十年的居留许可,使他们能够居住在突尼斯共和国境内,以及在同一期间有效的工作许可证,使他们能够从事任何有薪或无薪职业,包括商业职业。 “居住在突尼斯的法国国民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提供少于三年的定期居住证明,则应将其居住期限考虑在内,以适用本规定本协议的有效期,特别是有效期为10年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的签发。居住在法国的突尼斯国民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提供少于三年的定期居留证明协议的适用期限应考虑到其居住期限,特别是在签发有效期为10年的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方面。第一条经常居住在突尼斯的突尼斯国民在本协定生效之日为有效期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居留证持有人的法国,应在持有的许可证的持有者,应有权获得有效期为10年的居留许可证。法国国民希望在突尼斯从事有薪工作至少一年,并且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在接受医学检查并出示由主管当局盖章的雇用合同后,本协定第2条应收到有效期为一年的居留证,该居留证可以续签并带有“受薪”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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