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2月11日在曼谷签署的《芬兰共和国政府与泰国王国政府之间的航空服务协定的修正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24407
签署年份:2001-10-30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芬兰*,泰国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英语
在不限制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普遍性的前提下,缔约双方同意特别按照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的规定行事。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对民用航空当局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及任何其他多边航空安全缔约双方之间的协议。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定服务应合理地满足公众在指定路线上的运输需求,并应根据合理的载客率提供主要目标,足够用于满足指定航空运输公司的缔约方领土与运输的最终目的地国之间目前对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运输的需求和合理期望,或所指的许可证,证书或专利的条件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向在本协议附件规定的路线上经营协定服务的任何指定人员或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以上第一段中的规定,允许与本协议附件中规定的标准有所不同。按照惯例,并且已将这种偏差通u200bu200b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可要求与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进行磋商,以了解它们是否可以接受有关做法。关于缔约一方领土与第三国商定服务点之间的运输,缔约一方之一的指定空运企业可将其运价与第三,第四空运企业在同一地区实施的运价保持一致部门,但不应降低或受到较少限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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